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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两家公司之外,林风还计划在董事会中征询孟浩然教授和董事孟朴的意见,在通信产业上游选择合适公司进行投资或者收购,来扩展梦龙在行业内的整合影响力。
除了收购之外,林风还在考虑另一件事,那就是是否开展股票回购计划!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上市公司之所以选择股票回购,一般有几个动机和原因。
1、防止国内外其他公司的兼并与收购。
2、振兴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本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
3、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给股东以比较高的回报)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减少经营压力。
4、重新资本化。
5、其他考虑。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关于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种划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2、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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