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迁移到两院举行集会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
第六款
〔一〕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由法律确定,从帝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进行的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二〕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帝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帝国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一〕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
〔二〕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帝国皇帝。皇帝如批准该议案,应即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
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亦经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则将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议院,该院同样地进行复议,如亦经该院23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议事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皇帝后10个法定工作日内未经皇帝退回,该议案如同皇帝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三〕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帝国皇帝。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皇帝批准后方可生效;如皇帝不批准,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各以23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八款
国会有权:
〔一〕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规划帝国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
〔二〕以帝国之信用借款;
〔三〕管理同外国的、各省之间的和同各藩属国家的贸易;
〔四〕制定帝国统一的历法和国民条例;
〔五〕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六〕规定有关伪造帝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条例;
〔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
〔八〕设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
〔九〕界定和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十〕宣战,制定关于俘获物的条例;
〔十一〕招募军队并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十二〕制定统辖和管理军队的条例;
〔十三〕规定征召民团,以执行帝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十四〕规定民团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帝国服役的那些民团的统辖事宜,但民团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团的权力,由帝国政府行使;
〔十五〕对于由经国会批准和相关省议会同意而成为帝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在一切事项中都行使专有立法权;对于经省议会同意,由帝国在该省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场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亦行使同样的权力;
〔十六〕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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