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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限制海军军备总则

    计20条

    第一条

    签订条约的各国同意将该国的海军军备限定在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条

    签约各国可以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一部分规定的内容保持各自现有的主力舰。本条约开始生效后,未规定予以保留的签约各国的主力舰,无论是否建成,均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作为第二章第一部分的补充规定,美国可以建成并保留两艘目前正在建造当中的西弗吉尼亚级战列舰。这两艘军舰完工后,北达科它号和特拉华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大英帝国可以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过35000吨(35560公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成后,雷神号、乔治五世号、阿贾克斯号、百夫长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签约各国需放弃各自的主力舰建造计划,不能建造或获得新的主力舰,第二条中特别规定的,在总吨位水平内替换原有军舰的情况除外。

    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被替换掉的主力舰,需按第二章第二部分之规定方法予以废弃。

    第四条

    各签约国的主力舰吨位不能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水平:美国,525,000吨(533,400公吨);大英帝国,525,000吨(533,400公吨);法兰西,175,000吨(177,800公吨);意大利,175,000吨(177,800公吨);日本,315,000吨(320,040公吨)。

    第五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35000吨(35560公吨)的主力舰。

    第六条

    各签约国的主力舰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406毫米)。

    第七条

    各签约国的航空母舰吨位不得超过以下的标准:美国,135,000吨(137,160公吨);英国,135,000吨(137,160公吨);法国,60,000吨(60,960公吨);意大利,60,000吨(60,960公吨);日本,81,000吨(82,296公吨)。

    第八条

    航空母舰改装必须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到1921年12月12日之前建成及正在建造的航空母舰,可以在本条约规定的吨位限制内进行替换,与其舰龄无关。

    第九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27,000吨(27,432公吨)的航空母舰。

    但是,各签约国可以在不超出条约规定之航空母舰总吨位水平的情况下,建造两艘不超过33,000吨(33,528公吨)标准的航空母舰。根据此原则,签约各国可以从该国经济角度考虑,将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必须废弃的军舰,无论已经建成还是正在建造,改造成航空母舰。数量为两艘。对于吨位超过27,000吨(27,432公吨)的航空母舰,结合本章第十条的要求,其所载舰炮的数量,不能超过10门.

    第十条

    各签约国的航空母舰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舰炮。在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如果舰炮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那么所有舰炮的总数(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除外),不能超过10门。或者,如果该航空母舰未搭载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的舰炮,则其舰炮数量不做限制。在所有的情况下,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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