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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5章  三司会审(詹明江自己也是目瞪口呆)

    之后的几天, 蔡思瑾都在埋头收集c整理辛享宁之前交给他的历年材料。简直做到了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地步。与他之前备战科举也差不了多少了。

    按理说科举知识和实务知识是差距很大的, 一般的人并不能在科举或者庶吉士散馆考试后就极快地接手具体实务工作, 因为现实之中的各种情况和法律规定太复杂了,不是那些毛头进士或者庶吉士们能轻易上手c轻易应对的。

    但是蔡思瑾就不一样。蔡思瑾前世虽然没有在刑部待过,但是也曾经做过地方官, 审理过不少民事案件, 以及刑事的初审案件, 对于大晏朝的大晏律例十分了解, 还对大晏朝的令c格c式也很了解。

    这里就要先说一说大晏朝的法律渊源,大家才能明白审案这件事到底有多难。大燕朝的法律渊源一般来自于四类,简称“律c令c格c式”。

    第一类所称的“律”指的就是大晏律例, 这是大晏朝一部完整c成文的法律规定, 是一定要遵守的, 全国通行。不论是哪一个部门, 哪一个人在做事的时候,都必须遵守它,它的效力也是最高, 其他规定如果与他相抵触,肯定要修改其他规定的。

    第二类所称的“令”, 指的就是大晏朝一段时间就会颁布的一些规章c法令, 有些是皇上签发的, 有些由内阁直接签发, 有些却是六部衙门自己就能签发, 鱼龙混杂,效力层级和适用范围也不一样。

    第三类被称作“格”。主要是皇帝对某些问题的批示。如果皇帝认为对某一类事情c某一类案件应当以同样的标准办理,就会将那一个自己批示过的“格”上升成“永格”。在县令c刑部官员等司法官员办案的时候,一般的“格”是不需要遵守的,只需要遵守“永格”即可。

    最后一类被称作“式”,也就是程序法方面的规定。这样的规定虽然比较简单,但是记忆也是一个大问题,需要的时候虽然可以现时再去翻阅,但是就怕记忆不熟没有找到相应的规定。

    这样的“式”虽然简单,但也是绝对不容出错的。新任县令c刑部官员c大理寺官员c御史台会审司等各司官员也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学习,否则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大晏律例虽然每个学子都会进行学习,但是其他的“令c格c式”都是新任官员需要学习的事项。因为在他们十多年的科举学习生涯当中,是绝对不会进行这方面的学习的。

    这些“令c格c式”的存在,就很考验官员的能力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一个人不可能无穷无尽地学习各类法令,还能对其熟练运用,所以一个职业就应运而生了——刑名师爷。

    这些刑名师爷因为在科举一途之中难以寸进,无法直接成为大燕朝的官员,所以他们便换一条路走,将大量的精力都花在研究“令c格c式”上。他们通常会花费好多年的时间对其进行分类c整理c记忆,或者归类并研究。他们对姜大晏朝几十年来发布的“令c格c式”等烂熟于胸,并且能够在办案之中熟练运用,是每个县令大人审案时候不可缺少的帮手。以前的蔡思瑾身边也少不了刑名师爷。

    大晏朝这些散落的“令c格c式”的存在,也是大燕朝这么多刑名师爷存在的基础。可以说,县令大人离开了这些刑名师爷是审不了案件的。

    熟能生巧对于刑名师爷来说一样,对于刑部和大理寺官员c对御史台会审司的人,以及蔡思瑾来说也是一样的。这些人和如今的蔡思瑾一样,均需要对“律c令c格c式”烂熟于心,可以说,这是他们吃饭的东西。

    蔡思瑾前世多年以来的审案经历让他对大燕朝的“律c令c格c式”非常的了解。所以他在看这段时间以来辛享宁给的案件资料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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