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475章 妥了(第1/2页)  上海繁华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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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一条就是同业竞争的条款。公司与关联方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就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公司股东自然就是属于关联方。

    “同业竞争”是资本运作“红线”之一,也是一直以来相关监管部门对拟ipo企业的核查重点。因为同业竞争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当然,王一元等股东卖掉原中介公司股份以后,从法律上来说已经不再构成和北京这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关系。但是因为有前面第二条的原因,如果王一元拥有了这家公司的股票,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就另当别论了。

    这样一来王一元等与公司的同业竞争禁止关系一直要持续到拥有的股份出清为止。但是因为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千变万化,上海的市场容量又是这么之大,实际上这一条款也构不成多大的影响和约束。

    对于康立新和任子平领导的学区房系统,曹总他们看在眼里,心里也大概明白这其中到底是怎么回事。只是你知我知,大家都心知肚明,都没有说出来而已。

    对于第一个特别要求,王一元自然无话可说。他觉得这也是自己的责任所在,总不能因为现在中介公司股份出清,就马上和自己撇清了关系。相反,王一元觉得自己的责任更大了。

    为什么?其实也很好理解,王一元一直都是把自己的公司当做自己的孩子。现在中介公司的出售,这就好比是自己的孩子靓女先嫁。虽然说是替孩子选了一个好的对象,但是孩子以后的日子过得好不好,自己作为娘家人,当然会一如既往关心关注的,又怎么会舍得它会出现任何的问题和曲折呢?

    另一方面,还有中介公司九十二家门店的将近九百名员工的工作安排。绝大部分的员工选择留在了新的中介公司继续工作。这一部分人的利益如何得到切实保障,至少能享受到不低于原来的薪资待遇,这是王一元需要和北京的这家公司共同面对和解决的的。

    而对于那些不愿意去新中介公司的员工,王一元给了他们两个选择。选择彻底离开则按照劳动法规给与相应的补偿,最后留下来的,王一元把他们暂时都安置在了房地产研究所和学区房业务上。

    学区房的业务系统单独组建了一家公司。股东的构成上,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和王一元已经没有任何关系。这家公司的法人是康立新。现在康立新和任子平是学区房这一块业务的负责人。

    王一元后来和吴总商量,这些留下来的员工还多了一个选择的机会。如果自愿,他们可以优先安排在吴总房地产公司各个项目销售处工作。

    这样一来,通过康立新和刘萍等人的努力,所有原来中介公司的员工都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和安排,基本上没有出现因为劳动的关系的改变而发生摩擦,为公司的平稳过度和正常交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这些附加的要求里面,北京的公司和王一元最大的分歧还是第二条。

    香港主板上市的规则和大陆的证券市场有所不同,原始股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套现是有时间期限的,也就是锁股期,也叫做禁售期。

    上市原始股禁售期一般有一到三年的限制。具体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保荐人和企业的约定。这一部分股份流通后想要买卖必须通过和委托股票承销商来操作。

    公司的内部认购价格和未来上市的发行价格,一般来说会有一定的折让。如果公司确实已经进入上市流程,认购原始股当然比较划算。

    但是上市以后股票能否升值是由公司业绩和市场决定,这当中还是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证券市场上也不乏有上市即跌破发行价,甚至是逼近或跌破认购价的先例。

    如果要是逼近或跌破认购价,加上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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